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具體規(guī)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zhí)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至2年。
一、CSR條例適用對象: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香港公司,包括已注銷的香港公司。
二、符合公司重要控制人條件:(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 5 個條件中的 1 個或以上條件,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1、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已發(fā)行股份;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 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 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2、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 25%以上的表決權。
3、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4、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5、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fā)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 4 個條件中的任何 1 個條件。
三、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客戶所需提供資料
1、所有董事及成員的高清掃描件身份證證明文件(若成員或董事為法團則需提供法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各成員持有股份比例。
2、提供最新且正確有效的董事及成員及秘書資料,例如NNC1及NAR1(如有ND2A和NR1和轉股文件一并提供)掃描件及有效期內的BR。
3、該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質等詳細數據以及成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
4、指定代表人的正確香港地址,中英文名及香港電話&FAX,和成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